博客中国 https://www.blogcn.co 一个中国人的博客 Fri, 07 Jul 2017 22:44:38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8.24 即征即退增值税款须缴企业所得税 https://www.blogcn.co/241.html https://www.blogcn.co/241.html#respond Fri, 22 Apr 2016 13:17:20 +0000 http://www.blogcn.co/?p=24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但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该即征即退税款“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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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https://www.blogcn.co/238.html https://www.blogcn.co/238.html#respond Tue, 05 Apr 2016 17:07:28 +0000 http://www.blogcn.co/?p=2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 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 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 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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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 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 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 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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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增值税处理问题探析 https://www.blogcn.co/225.html https://www.blogcn.co/225.html#respond Tue, 04 Aug 2015 02:14:45 +0000 http://www.blogcn.co/?p=225 摘要:企业在筹建期间购入了大量的机械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购入了大批用于工程建设的工程物资,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比较复杂和特殊。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本文首先界定了企业筹建期的时间范围,然后以生产性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详细介绍了企业在筹建期间涉及的增值税处理事项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   企业筹建期   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转型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更多依赖于对税法的理解、运用和判断。新企业在筹建期间购入了大量的机械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购入了大批用于工程建设的工程物资,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比较复杂和特殊,如果处理不当,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本文以生产性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就如何正确处理好企业筹建期间涉及的增值税事项的处理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企业筹建期的时间范围界定

新成立的企业,开办时一般经过筹备、建设和试生产三个阶段。筹备阶段是批准文件之日至注册登记之日,时间较短,主要是办理领取筹建性质的营业执照;建设阶段是项目工程开始动工建设之日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时,时间较长,尤其是投资规模大的生产型企业,建设期超过一年以上,主要是完成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厂区规划、厂房建设、机械设备的订购安装及调试等工作;试生产阶段是首次投料生产之日至领取了注明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之前,主要是测试新建生产线是否达标达产,是否达到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新建项目一般都是注册成立一个新的企业来建设完成的。新企业首次领取了营业执照,即通常说的“筹建牌”,表明企业已经成立,企业成立之初并不具备生产能力和资格,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通过环保、消防、安全等验收,并领取了生产许可、排污许可、安全及消防等相关证照,将筹建性质的营业执照换成注明生产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才能生产产品并对外销售。

因此,企业的筹建期主要包括建设期和试生产期,时间范围应该是批准文件之日至工商部门批准换发注明生产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而不应该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的成立之日。

二、企业筹建期增值税的税务管理

企业领取了筹建性质的营业执照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与此同时办理防伪税控系统认定和登记、购置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安装开票系统、发行金税卡IC卡、安装电子报税系统,为完善开票信息、纳税申报、抵扣税款做好前期工作。

三、企业筹建期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处理

新开业的纳税人(新开业的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因此,企业在筹建期间不论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均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进项税抵扣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企业在筹建期间收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是购置机械设备等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这些发票一定要在180日的抵扣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抵扣,以避免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抵扣,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二)可抵扣的进项税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该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同时在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间混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在筹建期间,企业增值税申报抵扣事项包括购进的机械设备及其运费、安装费、调试费,以及试生产期间购进的材料费用。企业在建设期间,通过招投标方式购入大量的机械设备,随着工程进度的不断推进会陆续收到供货厂家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和运输第三方开具的运费发票,凭增值税专发票注明的税款和运费金额的7%进行据实抵扣。安装费主要是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如电费、五金、零配件等工程物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一般都是包工不包料的,为满足安装工程的需要而购进的大批工程物资,其进项税可凭票抵扣。调试是对安装好的设备进行必要测试和校正,调试费主要是单机试车、联动试车产生的电费,其进项税可抵扣。试运行、试生产是在生产线上连续投料生产,目的是测试生产线是否达标达产,是否达到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试生产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其进项税可据实抵扣。

(三)不可抵扣的进项税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设备,以及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地上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不动产在建工程。

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和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不得在销项税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在筹建期间,企业不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主要有:建造的厂房、办公楼、料库、原燃材料仓、材料堆棚、水塔、烟卤、围墙、道路、地坪、晒场等,都属于不动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建造的食堂、员工宿舍、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购入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用于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厂房、办公楼装饰工程消耗的材料及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在建工程的组成部分,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

(四)试生产收入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新建企业在试运转过程中生产的产品,如对外销售,不论是否收讫销售款或开具发票,应在销售的当月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五)留抵税款的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试生产并对外销售的产品一般不多,销项税额也很少,而每期认证通过且申报抵扣的进项税日益增加,会出现进项税严重不足抵扣的情况,累积形成了大量的留抵税款。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可从销项税中抵扣,当期进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企业在筹建期间累积形成的留抵税款可结转至正常生产经营的时期,在以后各纳税期产生的销项税中进行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

四、企业筹建期增值税申报的注意事项

在筹建期间,由于投资规模大、生产工艺流程复杂,涉及土建、设备安装、现场制作等建设工程,给增值税申报抵扣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如何区分哪些可抵扣哪些不可抵扣,更多依赖于对税法的理解、运用和判断。在实务操作中,应特别注意不动产以及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本质含义,做到该抵扣的不能少抵扣、不该抵扣的不能多抵扣。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的界定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为判断标准。而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在实务中如何把握、如何判断呢?税法上称的“不动产”是厂房、办公楼等房屋类资产,以及库、棚、塔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类资产,这类资产是以不能移动不分拆使用的、移动后会损坏、只能以一个整体存在作为判断的标准。而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以是不是构成不动产的组成部分、是否与不动产密不可分、分离后不能单独使用作为判断的标准。对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参照列举的明细项目,凡在列举明细中的就不要抵扣,不在列举明细中的可以抵扣。

例如,大型水泥企业建设期间购进的电缆,电缆是埋在地下沟渠中,与沟渠形成输送电线路,但不是地上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而是地上机械设备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属于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因此购进电缆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符合抵扣规定,可以抵扣。

又如,购买工程物资现场制作均化库(蒙古包),蒙古包在生产产品过程中起到预均化材料作用,里面有一台设备堆取料机。蒙古包是钢制结构,主要由无缝钢、槽钢、彩瓦等材料制作而成。根据上述判断标准,蒙古包是不动产在建工程,其无缝钢、槽钢、彩瓦等构成一个整体,不可分拆单独使用,所以其耗用的工程物资进项税不可抵扣。而蒙古包里的堆取料机不属于蒙古包的组成部分,其移动后可单独使用,且不会影响蒙古包的性质和形状,因此其进项税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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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要点纪要 https://www.blogcn.co/218.html https://www.blogcn.co/218.html#respond Thu, 30 Jul 2015 17:58:43 +0000 http://www.blogcn.co/?p=218 1.视同销售准许抵扣进项税

2.自产产品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视同销售的有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个人消费 计提福利 对外投资 分配 无偿赠送

3.购入商品视同销售 对外投资 分配 无偿赠送

4.非正常损失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

5.资产同时用于征税和免税用途的可以抵扣 单一免税的不得抵扣

6.13%低税率 明细

包含:食用油,能源,图书音像,杀菌乳,干姜,姜黄,杀虫灯,粘虫板,二甲醚

不包含:淀粉,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环氧大豆油,轻化植物油,麦芽,复合胶,人发,调制乳

7.3%特殊征收率

可选择按3%征收的

一般纳税人:县级及县级以下小规模水力发电生产的电力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采的砂土石料为原料生产的砖瓦石灰

以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

血站销售血

营改增 动漫,公共运输,电影放映,仓储,收派件,装卸服务

 

暂按3% 一般纳税人,代售寄存物品。死当出售

2% 用过的旧货

资产:一般纳税人必须是不能抵扣也没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小规模是使用过的即可

 

特殊商品:粮食 按收购金额13%记进项税,收购价87%入成本,要先算收购价 即成本/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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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VAT https://www.blogcn.co/214.html https://www.blogcn.co/214.html#respond Wed, 13 May 2015 15:23:48 +0000 http://www.blogcn.co/?p=214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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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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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撰写总结 https://www.blogcn.co/211.html https://www.blogcn.co/211.html#respond Mon, 13 Apr 2015 14:40:56 +0000 http://www.blogcn.co/?p=211 1.综合来看,尽职调查是一个要求比较高的工作,运用到财务分析、审计等知识,需要调查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和对于细节的关注。

2.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和审计报告不同,它侧重在调查企业前3年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情况,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根据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查企业的历史沿革、 改制与设立、重大股权变动和主要股东、生产销售、研发、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财务与会计调查、财务比率分析、盈利预测 等情况。

3.其中对财务与会计的调查,应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发表专业意见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慎性核查。核查时不仅需关注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是否相匹配,还需关注会计信息与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是否匹配。

4.计算调查单位的各年度毛利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分析其各年度盈利能力及变动情况,分析利润结构和来源,判断盈利能力的持续性。

5.计算各年度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应收帐款周转率等,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状况、企业生产模式及物流管理、销售模式及赊销政策等情况,分析各年度营运能力及变动情况,判断经营风险和持续经营能力。

6.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结合现金流量状况、授信额度、表内负债、表外负债及或有负债等情况,分析企业各年度偿债能力及变动情况,判断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

通过以上比率分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财务指标比较,综合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判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持续经营问题。

7. 对财务各个科目的调查,销售收入通过查阅银行存款、应收帐款、销售收入等相关科目等方法,了解实际核算中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会 计准则的要求,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或虚计收入的情况。核查发行人在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的情况,分析经营现金净流量的增减变化情况是否与 销售收入变化情况相符,关注关联交易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真正流入企业。

8.关注期末存货中在产品是否存在余额巨大等异常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应转未转成本的情况。计算利润率指标,分析其变化并判断未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判断产品毛利率、营业利润率等是否正常,存在重大异常的应进行多因素分析并进行重点核查。

9.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相关费用情况。取得财务费用明细表,对存在较大银行借款或付息债务的,应对其利息支出情况进行测算,结合对固定资产的调查,确认大额利息资本化的合理性。

10.调查非经常性损益的来源,取得依据和相关凭证以及相关款项是否真实收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分析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业务背景和业务资料,判断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发生的合理性和计价的公允性;计算非经常性损益占当期利润比重,分析由此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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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https://www.blogcn.co/189.html https://www.blogcn.co/189.html#respond Fri, 22 Aug 2014 03:41:57 +0000 http://www.blogcn.co/?p=189 国税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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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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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https://www.blogcn.co/187.html https://www.blogcn.co/187.html#respond Fri, 22 Aug 2014 03:38:01 +0000 http://www.blogcn.co/?p=187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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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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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以前年度收入不会造成重复纳税 https://www.blogcn.co/170.html https://www.blogcn.co/170.html#respond Fri, 28 Feb 2014 07:37:42 +0000 http://www.blogcn.co/?p=170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有的企业因为税务审计等原因,发现汇算清缴年度有某项营业收入存在错记、漏记等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及会计账务、会计利润表、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调整,需要企业人员准确理解会计和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还有企业担心,收入调整后会不会造成重复纳税?本文通过案例说明如下。
  
  假设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3月的审计中发现,2012年12月少计销售收入100万元,成本70万元,此时该企业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未完成,按照客户的要求,企业要对本次补记的销售收入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作如下调整(单位:万元,下同):
  
  第一,在2013年3月的会计账务上作出调整。
  
  借:应收账款117①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收入  100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检查调整销售额)17③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成本70
  
  贷:库存商品70④
  
  借:所得税费用7.5⑤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5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2.5⑦。
  
  第二,对2013年3月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处理。
  
  当期发现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不建议修改以前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而是根据当期的会计调整分录,在本期的增值税申报中进行申报。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如果修改以前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数,会导致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会计账载收入不匹配;二是如果不在本期增值税申报表的检查调整栏进行处理,不能如实从申报表中反映出本期查补收入的事实。
  
  本期增值税申报表的具体填写方法是:把②的收入100万元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第一行第七列“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对应③的增值税税款17万元填入附表一第一行第八列“纳税检查调整销项税额”。
  
  不论企业是否对这笔检查调增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金额及销项税,都不用填写在申报表附表一第一行第一列、第二列。
  
  第三,调整2013年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即2012年资产负债表年末数)。
  
  由于2012年会计账务上已经结账,对有关资产的会计调整,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后,还应调整以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第一步的会计调整处理是在2013年的会计账务中作出的,但是相应的资产负债表的调整,不能填报在2013年期末,而应该对2013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作出修改。
  
  把①处的数据117万元加入2013年资产负债表期初“应收账款”中,把④处的数据70万元从2013年资产负债表期初“库存商品”中减除。
  
  第四,对2012年会计利润表的本期数进行调整。
  
  虽然⑦处的会计处理是在2013年的账务中进行处理的,对应的报表项目的调整是增加2012年会计利润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不能因为此次调整影响到2013年的“本年利润”。
  
  第五,对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影响。
  
  由于进行此次会计调整时,处于2012年的汇算清缴期间,因此,把本次调增的收入100万元记入201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四行“销售货物”中,把成本70万元记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三行“销售货物成本”中,接下来申报系统会自动计算应税所得。
  
  第六,本次检查调增收入是否导致重复纳税?
  
  因为增值税申报表明确区分了本期各项销售收入和检查调整的销售收入,此项会计调整只影响2012年的未分配利润,并不影响2013年的利润,并且没有把调增的收入计入2013年的销售收入,所以不会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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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https://www.blogcn.co/167.html https://www.blogcn.co/167.html#respond Tue, 18 Feb 2014 06:00:23 +0000 http://www.blogcn.co/?p=167 3个相关文件,该依据哪个   涉及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会计处理的文件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下称“《政府补助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下称“奖励办法”)。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拨款后,要判断这项拨款是属于政府补助,还是资本性投入。如果是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资本性投入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的部分予以核销。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是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三是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四是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五是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奖励办法规定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上述3个文件的焦点在于节能减排奖励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是政府补助还是资本公积,是计入当期收益还是递延收益。这就要分析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目的和实质。   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应计入递延收益   根据奖励办法规定,节能减排补助是中央财政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其重点在于奖励和引导企业。   可见,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属于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专项经费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应先计入递延收益,再转入当期损益。因此,企业取得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应计入递延收益。上述奖励资金确认时点,不是在企业实施项目改造时,而是在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取得政府部门审批认可时。   综上所述,企业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时,应按实际支付金额(不扣除补助资金),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部门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在取得政府审批认定符合奖励标准时,按审批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补贴收入”科目;在实际取得奖励补助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在奖励资金实际补偿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补贴收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科目。   政府补助属于政府给企业的无偿补助,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企业将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会造成企业税后净利润增加,从而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为此,政府补助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等。   会税差异不影响递延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这就排除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等优惠政策,采用“窄口径”的财政性资金定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作出3个条件限制,即企业能提供规定资金用途的拨付文件、财政部门专门规定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企业取得的节能减排奖励资金是财政部规定管理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企业实行专款专用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因此,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会计上作为“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确认,税务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两者之间产生了会计和税务差异。由于奖励资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非暂时性差异,不影响递延所得税。]]>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特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是国家给予特定企业特定项目的资金奖励,引导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可简单概括为“政府出钱,企业少掏钱”。

  3个相关文件,该依据哪个

  涉及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会计处理的文件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下称“《政府补助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下称“奖励办法”)。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拨款后,要判断这项拨款是属于政府补助,还是资本性投入。如果是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资本性投入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的部分予以核销。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是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三是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四是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五是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奖励办法规定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上述3个文件的焦点在于节能减排奖励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是政府补助还是资本公积,是计入当期收益还是递延收益。这就要分析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目的和实质。

  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应计入递延收益

  根据奖励办法规定,节能减排补助是中央财政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其重点在于奖励和引导企业。

  可见,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属于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专项经费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应先计入递延收益,再转入当期损益。因此,企业取得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应计入递延收益。上述奖励资金确认时点,不是在企业实施项目改造时,而是在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取得政府部门审批认可时。

  综上所述,企业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时,应按实际支付金额(不扣除补助资金),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部门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在取得政府审批认定符合奖励标准时,按审批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补贴收入”科目;在实际取得奖励补助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在奖励资金实际补偿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补贴收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科目。

  政府补助属于政府给企业的无偿补助,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企业将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会造成企业税后净利润增加,从而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为此,政府补助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等。

  会税差异不影响递延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这就排除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等优惠政策,采用“窄口径”的财政性资金定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作出3个条件限制,即企业能提供规定资金用途的拨付文件、财政部门专门规定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企业取得的节能减排奖励资金是财政部规定管理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企业实行专款专用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因此,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会计上作为“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确认,税务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两者之间产生了会计和税务差异。由于奖励资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非暂时性差异,不影响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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